行政賠償一直是公共基礎知識考察的重難點之一,下面中公教育就帶著大家從行政賠償的考察的各個方面進行剖析,讓大家能夠更清楚的了解和掌握行政賠償相關知識點。
首先是概述方面,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我國國家賠償的種類有三種:一是行政賠償;二是刑事賠償;三是民事、行政訴訟中國家侵權損害賠償也就是司法賠償。所以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一種,那么就有一個高頻考點,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而混淆選項就會換成責任主體是行政機關。
其次是形式方面,《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秶屹r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所以有一種混淆考察直接說行政賠償的方式只有支付賠償金,然而還有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
再者是內容方面,賠償的范圍,也就是什么時候需要賠,什么時候不賠也是重要考點之一。原則上需要賠償情況是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在工作場合行使自己職權的時候是有侵權行為發生,對公民財產和人身上造成的傷害的就要賠,但是容易出考題的恰好是什么時候不賠,一般是以案例形式出現?!秶屹r償法》第五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偨Y就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自己的行為國家不賠,行政相對人的自傷自殘行為國家不賠。
最后是義務主體方面,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代表國家處理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行政機關?!秶屹r償法》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主要的考點是要區分授權組織和被委托組織,授權組織本身是授權性的行政主體,所以有權,但是權責要統一,所以可以擔責那就是自己賠;而委托組織不是行政主體,沒有權力也不能獨立擔責,那么就是誰委托,誰來賠。
綜上所述,在行政賠償這一知識點中,雖然內容多,但是考點只要梳理清楚,應對考試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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